陜西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財辦采資[2016]53號
各設區(qū)市、楊凌示范區(qū)、西咸新區(qū)、韓城市、省管縣財政局,省級各部門、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陜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陜財辦采資[2014]143號)印發(fā)以后,對于進一步規(guī)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促進公平交易、加強監(jiān)督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采購工作的具體實踐中,各種新問題不斷涌現(xiàn),要求我們不斷地拾遺補缺、完善制度,為政府采購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制度支撐。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關于政府采購預算問題。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應全部納入部門預算進行管理,對于沒有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應由財政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對既未納入部門預算進行管理也未追加政府采購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資金,一律不予采購。采購人填報《政府采購項目實施表》時,須提供經(jīng)批復的部門預算或政府采購預算,否則,不予受理。
二、關于專家抽取問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須在項目執(zhí)行當天由采購人監(jiān)督人員或采購人代表與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共同抽取,抽取專家的類別和數(shù)量必須與發(fā)布公告的專業(yè)類別相同或相近,不同類別的采購項目不能抽取一組專家,多個采購公告不能抽取一組專家。計算機將隨機抽取后密封打印名單由采購人監(jiān)督人員或采購人代表保管,在評審開始前嚴禁啟封。在評審開始時,由采購人監(jiān)督人員或采購人代表負責核對專家信息。在評審前發(fā)生泄露專家信息的,要追究采購人的責任。
三、關于采購項目標段劃分問題。采購項目需劃分不同標段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要科學合理地確定。避免將性質相同、類型相近的采購項目劃分為不同標段。對于性質相同、類型相近的采購項目,確因采購任務緊、實施面廣且難度大等情況需劃分不同標段的,須事先征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同意。
四、關于政府采購政策落實問題。凡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度政策明確規(guī)定的需要貫徹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如優(yōu)先購買節(jié)能環(huán)保產(chǎn)品、扶持小微企業(yè)、監(jiān)獄企業(yè)、福利企業(yè)等的政策,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落實,要在制定的采購文件中得以體現(xiàn)。對于采購文件未落實政府采購相關政策的,責任由采購人承擔,采購代理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五、關于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及提供期限問題。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詢價公告、單一來源公示、中標及成交結果公告、采購合同公告等的期限,要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等規(guī)定的期限,不再執(zhí)行《陜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陜財辦采資[2014]143號)規(guī)定的期限。尤其需要明確的是: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提供期限為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提供期限為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為5個工作日;單一來源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并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單一來源采購文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供應商質疑的期限為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即1+7個工作日),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掌握執(zhí)行。
六、關于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組織方式問題。對于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中談判部分的報價問題,各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組織談判,不得在每輪談判結束時公開供應商的報價。
七、關于公開招標現(xiàn)場轉變采購方式問題。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jīng)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時,如果采購文件中事先制定了擬轉變采購方式的條款和評審辦法,經(jīng)采購人書面請示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同意后,可以現(xiàn)場轉變采購方式。否則,按廢標處理,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jīng)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1家時,按廢標處理,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采購人如需申請轉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按單一來源采購程序進行。
八、關于詢價采購問題。詢價采購項目通過發(fā)布公告征集供應商不足3家且采購人或詢價小組無法推薦的,采購人經(jīng)書面請示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后,可現(xiàn)場繼續(xù)與2家或1家供應商詢價。
九、關于重新評審問題。按照國家規(guī)定,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jīng)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組織重新評審。否則,按違法處理。適用上述情形需要重新評審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事先書面報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重新評審后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及時公告;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評審(談判、磋商、詢價)過程或者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專家(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協(xié)助處理質疑事項,并根據(jù)其出具的意見進行答復。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將相關情況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同時要及時公告。
十、關于正確使用評標方法問題。政府采購招標評分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凡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其價格分值設置和評標總得分的計算方法,財政部第18號令第五十二條都有明確規(guī)定,各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執(zhí)行,不得隨意變更。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jù)。
十一、關于采購合同備案和公開問題。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要將合同副本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否則,不予支付采購資金。同時,采購人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網(wǎng)上公告采購合同。
十二、關于單一來源成交公告發(fā)布問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經(jīng)公示后無潛在供應商提出異議的,由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實施完成后,由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成交公告,并將單一來源采購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十三、關于供應商出具無重大違法紀錄證明問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不得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出具無重大違法紀錄的證明,供應商出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的書面聲明即可。
十四、關于供應商質疑受理問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依法受理參加采購活動供應商的質疑,對于無故拖延不受理的,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視情況暫停該采購代理機構一定期限的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
十五、關于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的問題。參加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在獲取采購文件時,只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即可,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條件限制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否則,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一經(jīng)查實,要嚴肅處理。
十六、關于政府采購業(yè)務委托代理的問題。經(jīng)審批為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由采購單位自行選定采購代理機構(指除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以外且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登記的代理機構,下同),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向采購單位推薦或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確定后,采購單位須以文件形式送財政部門備案。鼓勵通過競爭或隨機抽取等方式選擇社會代理機構。對于采購金額巨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可通過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擇優(yōu)選定社會代理機構。受托代理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要與采購單位簽訂《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xié)議》,明確代理的范圍、內容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宜。在財政部門辦理有關采購業(yè)務時,須出具委托代理協(xié)議。
十七、關于采購文件編制和評審問題。采購文件中必須細化有關指標的量化得分范圍,在綜合得分的每一類項下,應根據(jù)項目情況劃分若干子項。對無效響應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必須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示。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在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內評審及賦分的,即為合理,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賦分可以提請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對拒絕復核、拒絕說明理由的,須報告同級財政部門處理,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廢止畸高畸低的賦分。
供應商資質審查應由評標委員會、談判、磋商和詢價小組負責。評標委員會、談判、磋商和詢價小組因評審工作繁重,可委托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審查,但必須對其結果進行核查確認。采購單位其他人員不得參與資質審查。
十八、關于參與采購活動供應商數(shù)量不足問題。參與談判、磋商或詢價的供應商通過發(fā)布公告征集,征集不夠的,可由采購單位或談判、磋商及詢價小組推薦。
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且采購單位或談判及詢價小組不推薦的,須終止談判、磋商及詢價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競爭性談判項目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時,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也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若繼續(xù)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仍然不足3家,且只有2家的,采購單位、代理機構須報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xù)與2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只有1家的,先按廢標處理,如采購單位有特殊需求,須報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后,與該供應商進行單一來源談判。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采購人(項目實施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各級各部門、各采購代理機構要將采購工作實踐中遇到的法規(guī)制度無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搜集整理和匯總,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便我們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更好地為政府采購服務。
陜西省財政廳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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